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辦醫支持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相關提問。
以下為問答實錄:
1、加快發展社會辦醫對我省來說有什么現實意義?
醫療衛生服務既是重要的民生事業,同時也蘊含著巨大的內需潛力,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都對鼓勵社會辦醫提出了明確要求,3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將推進社會辦醫作為今年醫改五項重點任務之一。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出臺的《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也對促進社會辦醫提出了新舉措、新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社會辦醫。郭庚茂書記明確指出,發展經濟要靠開放,改善民生也要靠開放,要加大力度推進科技、服務業、社會事業等領域的開放。謝伏瞻省長要求,要解放思想,打破各種“玻璃門”、“彈簧門”,積極探索社會辦醫的方向和途徑。
近年來,我省在推進社會辦醫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會辦醫已呈現出“政策不斷完善,投資日趨活躍,模式探索多樣,水平逐步提升”的良好態勢,長垣宏力、固始信合等一批醫院發展壯大。但總體上看,社會辦醫還存在小、散、弱、“差”現象,與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多樣化需求不相適應,與經濟領域社會資本活躍的狀況不相適應,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適應。一是規模小。截止2013年底,全省共有民辦醫院491所,占全省醫院總數的35%,但床位僅3.5萬張,占全省醫院床位總數的11.4%;衛生技術人員僅2.84萬人,占全省醫院衛技人員總數的10%;2013年總診療人次僅1382萬人次,占全省醫院診療人次的9.2%。二是結構散。民辦一級醫院比重偏大,二、三級醫院分別僅占全省總數的6.7%和6%。且專科醫院多,綜合醫院少,缺乏規模化集團化的大型綜合醫院。三是競爭弱。民辦醫院普遍缺乏現代醫院管理經驗,在人才、技術、品牌等方面不具有核心競爭力,尚不能對公立醫院形成有效競爭。四是差距大。與國家要求“到2015年,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和服務量達到總量的20%左右”的目標差距較大,與發達地區發展的速度、推進的力度、探索的深度相比差距較大。
當前,我省醫療衛生資源尤其是優質資源相對不足,醫療衛生服務供給與老百姓就醫需求快速增長的矛盾突出,與城鎮化推進、老齡化加速以及產業結構調整不相適應。推進社會辦醫,有利于增加供給,構建多層次醫療服務體系,形成與公立醫院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的良性機制,滿足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醫療服務需求;有利于引入競爭機制,發揮“鯰魚效應”和“倒逼效應”,助推公立醫院深化經營理念、服務模式、運行機制的改革,進一步明晰功能定位,優化資源配置,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有利于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帶動社會事業改革創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
2、《意見》從哪幾方面進行了政策突破和拓展?
近年來,省政府辦公廳先后下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豫政辦 〔2011〕37號,下簡稱省政府37號文)和《關于轉發河南省大力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促進衛生事業改革發展“332”行動計劃的通知》(豫政辦 〔2012〕178號,下簡稱省政府178號文),為社會辦醫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為適應形勢發展,《意見》結合國家的新要求,借鑒兄弟省份的新經驗,總結我省的新探索,針對基層普遍反映的“玻璃門”和“彈簧門”現象,在省政府37號文和178號的基礎上,重點從拓展發展空間、解決人才難題、完善扶持政策、促進健康發展等4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形成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
3、《意見》在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方面有哪些新思路?
《意見》強調,要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放寬準入范圍,明確辦醫方向,留足社會辦醫空間。主要亮點:
一是加快完善區域衛生規劃。指導各地認真落實國家和我省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加快調整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明確公立醫療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堅持公立醫療機構面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主導地位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醫院發展規模,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大型設備配置,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特需醫療服務,為社會辦醫留出發展空間。
二是放寬社會資本辦醫準入范圍。優先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會辦醫體系。支持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舉辦高水平、品牌化、規模化的綜合醫院。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放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將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范圍擴大到所有省轄市。
三是支持發展醫學園區。借鑒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經驗,支持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具有一定醫藥健康產業基礎的省轄市規劃建設醫學園區,引進社會資本興辦高端醫療機構和特色專科醫療機構,逐步將園區發展成輻射周邊的區域醫療服務中心和健康服務業基地。
四是支持社會辦醫與健康養老、健康旅游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健康產業鏈。
4、《意見》在破解人才匱乏難題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目前,社會辦醫療機構人才隊伍普遍存在“一老一少”現象(專業人員以退休聘用和剛出校門畢業生兩類為主),中堅力量缺失,無法形成人才梯隊,是其發展壯大的主要制約。《意見》從優化社會辦醫用人環境、允許公立和社會辦醫人員有序流動、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保證社會辦醫療機構平等學術地位等4個方面,解決人才培養、流動、待遇等方面的問題。主要亮點:
一是著力優化學術環境。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申報國家和省、市級重點學科、特色專科、住院醫師(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重大醫學科研項目,參與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以及獲得國家級科研課題、重點學科或實驗室認證資格后財政支持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社會辦醫療機構人員在參加學術活動與業務競賽、評先評優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二是著力解決發展待遇。要求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當年業務收入的1.5-2.5%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將社會辦醫療機構人才建設納入我省全民健康衛生人才保障工程、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和中原崛起百千萬海外人才引進工程,在各類衛生人才培訓方面對社會辦醫一視同仁。
三是著力解決社會福利。社會辦醫療機構應依法為所聘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支付金額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四是著力促進人才流動。支持醫師多點執業,允許醫務人員在不同舉辦主體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鼓勵大型公立醫療機構通過托管、對口支援、納入醫聯體等方式幫扶社會辦醫療機構,定期派出專業技術骨干和管理團隊到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可對引進人才實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辦法,實行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多種分配形式。
5、《意見》中完善社會辦醫扶持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意見》在國家現行政策框架下,明確從設置審批、金融、土地、財稅、價格收費、醫療保險定點、大型設備配置、藥品采購、投資獎勵、產權等方面給予進一步的政策支持。主要亮點:
一是按照能放盡放、權責一致、強化監管的原則,調整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社會辦醫新建、改擴建項目納入備案管理。對其相關審批、登記實行聯審聯批,限時辦結。
二是允許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其收費權、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質押(抵押)申請貸款。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大型醫療設備融資租賃,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優先支持社會辦醫投資基金的設立,支持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三是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有償使用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社會辦醫療機構可通過土地置換進行遷建、擴建,土地置換收益在支付相關費用和成本后,須全額用于醫院建設。
四是明確提出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允許各級政府通過一次性開辦補助、床位運營補助等方式,扶持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發展。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對社會辦醫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是社會辦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城同價政策,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六是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基本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范圍,執行與同級公立醫院相同的報銷政策。支持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
七是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不參加政府藥品集中采購活動,擁有自主采購和使用藥品的權利。
八是明確提出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支節余,允許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醫療機構發展基金以及提留其它有關費用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舉辦者,年獎勵總額不超過以舉辦者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1.2倍的利息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分立、合并、終止或變更舉辦者時,應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剩余資產在扣除社會捐贈資助和國家投入后,可按舉辦者實際投資原值或者折價返還。
九是明確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出資財產屬于舉辦者,在不撤回投資、不影響醫療機構法人財產穩定的前提下,經醫療機構決策機構同意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備后,舉辦者對該醫療機構投入的資產可按規定轉讓、繼承或贈予。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
十是推動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等輔助檢查項目,委托給其他醫療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實現資源共享。
十一是暢通社會辦醫療機構獲取相關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權益。
6、《意見》對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發展社會辦醫要扶植和規范并行。《意見》從優化服務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營造良好環境等方面,完善了有關政策舉措。主要亮點:
一是進一步規范社會辦醫審批、備案、注冊、登記等業務流程,并向社會公示。將引進社會資本辦醫納入各地大招商活動計劃,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各級政府重點工程等。
二是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院等級評審體系、醫療監督執法和醫療質量監管范圍,將其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全過程監管的制度化、常態化。在相關衛生行業評選活動中,為社會辦醫劃定一定名額或比例,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增強誠信意識,樹立良好職業形象。
三是嚴禁對社會辦醫療機亂攤派、亂檢查、亂罰款,變相增加其額外負擔。社會辦醫療機構在發生重大醫患糾紛時,有關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其依法依規處置,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優秀社會辦醫療機構宣傳力度等。
7、對貫徹落實《意見》還有什么樣的具體舉措?
為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實施意見》還對19個方面的重點工作明確了部門分工及進度安排,并要求有關部門于2014年底前制定外資醫療機構設立具體審批辦法、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醫療衛生服務等10個方面的配套政策文件。省政府將對各地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